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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适房拟禁自行转卖 面积或下调为60平米

云南网  2012-08-22 08:50

[摘要] 昨天,昆明市住建局关于举行《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听证稿)》(下简称《办法(听证稿)》)听证会。6年前,昆明市曾实施《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但随着住建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出台,昆明的老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此次修改由此成为必然。

 

昆明经适房面积拟下调为60平米

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房的一种,目的是解决那些困难人群的住房需求,可是出租、出售、闲置让经适房一度蒙羞。

为了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修订听证稿》)听证会昨举行。《修订听证稿》的变化是适用范围扩大,单套住房面积由原来的80平米调整为60平米,这些变化目的是更好地让广大人群受益,起到保障的作用。

建立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修订听证稿》中明确指出,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面向五区、三个开发区(度假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其中还规定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修订听证稿》与2006版《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相比,具有四大变化。

变化一:调整了建筑面积

2006版《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应充分考虑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本着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扩大到三个开发(度假)区

变化二:适用范围扩大

适用区域扩大到昆明五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原来只有官渡、盘龙、西山、五华和呈贡新区。《修订听证稿》扩大到三个开发(度假)区。

申请人月均收入不高于3500元

变化三:申请人的条件严格

与2006版《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相比,《修订听证稿》对申请人的条件增加了申请人月均收入不高于个税起征点3500元和无宅基地住房的要求。

变化四:建立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将经适房转借、转租;改变房屋用途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内居住的将取消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计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昆明部分小区因土地问题,许多小区早已入住,但是迟迟领不到房产证,对于经适房,其中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对于售后管理,《修订听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集中建设或者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房的产权由购房人和政府共有,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须经市住建(保障)部门批准,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昆明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出售。

对于经适房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规定,将经适房转借、转租;改变房屋用途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内居住的,将取消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计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声音

听证代表:退出和继承显得笼统

来自各行业的10多名听证代表就自己关心的问题作了发言。有听证代表表示,鉴于昆明曾经出现过经济适用房被出售或出租的现象,希望《修订听证稿》在监督管理上要加强,并与执法部门进行联动,对经适房改变用途、违规行为要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甚至有代表提出,对参与经适房出租、出售等行为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和经纪人要有一个明确的处罚措施。

有代表提出,对于申请到经适房的人结合后,如何对其两套经适房进行处置;经适房的退出和继承,《修订听证稿》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显得笼统。(云南网秦聪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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