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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适房拟禁自行转卖 面积或下调为60平米

云南网  2012-08-22 08:50

[摘要] 昨天,昆明市住建局关于举行《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听证稿)》(下简称《办法(听证稿)》)听证会。6年前,昆明市曾实施《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但随着住建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出台,昆明的老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此次修改由此成为必然。

 

退出机制

超标住户不腾房将被起诉

房屋所有权转移需要注意什么?《办法(听证稿)》规定,购买政府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因继承、离婚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住建(保障)部门核准后,可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经适房小区里好车往来,申购来的经适房却转手出租以求牟利,这样的情景让确有住房需求的人情何以堪?《办法(听证稿)》着力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机制,所具力度也是2006版办法所不及的。

其中就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者收入、财产超过规定标准,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购房人腾退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共同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原购买人及共同购买人(未成年子女除外)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听证代表李世宗认为,对于难以判别的出借行为,应当给予明确。之前,一些经适房住户将房屋挂在中介公司进行房屋出租,但由于中介公司流动性较大,管理存在难度,应当对出租人给予处罚,对房屋租赁公司也应有相应的处罚。(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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