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月3日,昆明市环保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审计局共同印发了《昆明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排污费的管理、使用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9月3日,昆明市环保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审计局共同印发了《昆明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排污费的管理、使用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办法》提出,昆明市征收的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和省国库外,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作为同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用于本市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结余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及环境监测、监察等污染防治必要的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昆明市政府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亦可使用。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污染减排、污染治理、污染源环境监控以及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等;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区域性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控、生态保护示范项目、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成片环境综合整治、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示范区创建等;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及环境监测、监察等污染防治必要的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市政府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可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要符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当年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经可行性论证,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等条件。
推荐阅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