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朋友因资金周转困难,找上门借钱,还拿出房子做抵押以保证“信用”,然而万万没想到,朋友拿来做抵押的房产证竟是本假证!日前,昆明的一对夫妻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对此,昆明市国信公证处工作人员提醒:房屋抵押借款,一定要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备法律效力。
朋友因资金周转困难,找上门借钱,还拿出房子做抵押以保证“信用”,然而万万没想到,朋友拿来做抵押的房产证竟是本假证!日前,昆明的一对夫妻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对此,昆明市国信公证处工作人员提醒:房屋抵押借款,一定要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备法律效力。
夫妻俩还算谨慎,要求张某提供相应的担保,张某表示有住房一套,面积120多平方米,可以用这套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在借款的当天,3人拿着房屋所有权证到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了档案查询,确定房屋产权真实无误。于是张某写了一张借据,连同这套房屋的所有权证及档案摘抄表一并交给了夫妻俩。夫妻俩将30万元借给了张某。
然而,约定到期后,张某迟迟没还钱,之后夫妻俩听说张某因为其他债务,抵押给他们的这套房子被法院查封了。当他们拿着借款合同和房产证找到法院时,才发现他们手中的这份房屋所有权证竟被张某掉包了,两人手上的是份假证!
张某的另一个债主李某提交了经公证的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书》及上述房屋的《他项权利证》。对于李某的借款,张某表示无钱还款,同意按照《公证书》中的约定,将这套房子拍卖还钱,现在已进入执行程序。
眼看着自己的借款要打水漂,这对夫妇找到公证处试图“闯关”,希望拿着借款合同和假房产证办理一份公证,能够侥幸将该房屋出售,从而弥补自己的损失。可最终“闯关”失败,公证人员发现了这本房屋所有权证是一本假证。
【评述】
昆明市国信公证处工作人员提醒:以房产作为担保进行借款,是民间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依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在以房屋进行抵押担保时,抵押权采用生效主义,即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方设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备法律效力,自然不能对抗经过登记的抵押权。本案中的年轻夫妇因没有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担保未能设立,故导致自身债权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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