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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疑惑:"经适房办产权证为啥还要签承诺书"

都市时报  2013-10-17 07:43

[摘要] 作为昆明市乃至云南省的首个大规模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也是首个面向社会销售的项目,子君村经济适用房自2006年推出以来,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尤其是经适房产权证办理的问题,一直牵动着该小区上万住户的心。

作为昆明市乃至云南省的大规模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也是面向社会销售的项目,子君村经济适用房自2006年推出以来,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尤其是经适房产权证办理的问题,一直牵动着该小区上万住户的心。

10月8日起,子君村经适房开始办理首批产权证。但对于该小区的大多数住户而言,一份必须签订的《不可撤销的承诺书》,却令他们很闹心。本报记者走访发现,引发这场“产权风波”的问题,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和部分住户的误解。

规定:办产权证需签承诺书

“盼了三四年,房子终于可以办理产权证了,但规定必须在申请办理手续的资料中,写一份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我们担忧自己的利益受损。”现住子君村欣景花园20栋某单元的肖女士,是子君村经适房上万住户之一,她于2009年与负责开发该小区的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土投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上的发票价款为15万元,房子约68平方米,加上装修费,前后一共花了20多万元。自2010年入住以来,一家人每天都在等着拿产权证,用她的话来形容,“没有证,住着都不踏实”。

然而,当她上周兴冲冲地带着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来到位于小区的产权证代办点时,却被告知,要签一份《不可撤销的承诺书》。“这个承诺书在签购房合同时没有明文规定,我怀疑这是‘霸王条款’”,肖女士说。

10月15日上午,在位于该小区居安园一楼的销售管理中心墙上,记者看到了这份承诺书。其核心内容是:经适房购买者同意接受并且无条件配合审核部门调查工作、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如果购房者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举报或者复核时不符合经适房准入条件的,立即终止办理产权证工作;有关部门有权撤销“昆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凭证”,房屋出卖人有权提前解除经适房购销合同,购房者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并退还出卖人。若未能及时退还的,出卖人有权收回房屋,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全部由购房者承担。此外,出卖人将扣除房屋总价款5%-10%的违约金、出卖人损失及购房者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后,无息返还购房人已支付的购房剩余款项。

住户:有些规定不合理

“按照规定,签订《不可撤销的承诺书》是拿产权证的先决条件。这个承诺书的核心,就是对住户实行终身考核。”肖女士认为,申请经适房时,很多人都符合相关的入住条件;但三四年来,部分住户家境有所好转,如果按照承诺书的规定,这部分人很可能失去购买经适房的资格。

77岁的住户李大爷也情绪激动地说,他的购房合同上,申请人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按照承诺书的规定,他收入还不错的儿子就无权继承他的房产,等他过世后,这套房子将收归政府,辛苦攒下的买房钱就打水漂了。“与其东拼西凑筹钱买这里的房子,还不如租房住。”

按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上市,但这个5年,是从取得产权证之日算起。住户们质疑,即便是今年10月份取得产权证,上市时间最快也得在2018年下旬了。考虑到通货膨胀、税费递增等现实问题,他们实际上已经有所损失。而从该小区住户们提供的购房合同来看,大部分住户的购房时间集中在2010年前后。住户们认为,拖了三四年时间才办产权证,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应该由住户埋单。

住保局回应:

签承诺书是为了保证保障房分配公平

对此,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法规处处长张君表示,此事存在住户误解某些信息的情况,近日,市住房保障局已经专门成立调查小组到现场为住户们解答疑惑。

对于住户们所担忧的“承诺书”问题,张君表示,昆明市目前执行的是2006年颁布实施的《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所以当年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并没有规定。但随着保障房法规的健全,近年来,对公租房等保障房而言,申请人都必须签订类似的承诺书,目的也是为了确保保障房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希望住户能够理解。”

针对一些住户关心的“房屋未完全取得产权时,子女如何继承”的问题,昆明市的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指定继承人不符合房屋所有权条件,购房款及其所产生的相关合法,将会按照相关法规,以现金的形式退还给购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并不存在“打水漂”的情况。

而经适房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必须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购房入住时间并不能与取得产权证时间相挂钩,市土投公司作为产权证代办方,《购房合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购房者需签署委托甲方(市土投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委托书,且提供相关资料才能办理,如果未经办这些手续,住户们所认为的“损失”则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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