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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安实现网上迁移户籍 落户昆明无需购房

云南网  2012-03-08 09:44

[摘要] 3月7日,记者从云南省公安厅了解到,我省在户籍管理方面强化了便民利民举措,研发了集信息公开、便民服务、互动交流于一体的“户政E网办证厅”,全面开展户籍业务网上迁移、户籍业务“一站式”办理,实现户口网上预约、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迁移、网上监控等功能,开拓了网上户政便民服务新渠道。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3月7日,记者从云南省公安厅了解到,我省在户籍管理方面强化了便民利民举措,研发了集信息公开、便民服务、互动交流于一体的“户政E网办证厅”,全面开展户籍业务网上迁移、户籍业务“一站式”办理,实现户口网上预约、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迁移、网上监控等功能,开拓了网上户政便民服务新渠道,以网路畅达取代道路艰难,实现公安信息网上跑代替群众路上跑,程度地降低农业转移人口转户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其次是开设 “农转城”户籍业务绿色通道,在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户政窗口和派出所设立了专门窗口受理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业务,在明显位置悬挂办事流程、所需材料等便民告示,减少办事环节、提供优质服务;在制定统一申报流程、申报表格、服务指南、政策问答等材料的基础上,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办结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业务。

为方便符合转户条件的人员在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下,在其实际居住地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派出所根据辖区情况,可以在街道、乡(镇)地址设立公共户;一个街道、乡(镇)下辖多个派出所的,可以在社区、居(村)委会地址设立公共户。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地点或者职工集中住宿地点有合法产权的,可以在办公地点或者住宿地点设立集体户。公共户和集体户有专人负责户政业务管理。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入得了城,住得下来、落得了户、安得了心,限度满足转移人员落户需求。

放宽农民“进城”条件

据介绍,我省公安机关按照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降低进城农民落户门槛,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综合考虑接纳条件、转移情况,我省户籍管理制度实行了“四个放宽”。一是放宽迁移落户条件。云南籍居民,在乡镇落户,不受条件限制;在县城有合法稳定职业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居住地城镇落户;在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县级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或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居住地城市落户;在昆明市主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在昆明市主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居住地城区落户。

二是放宽投靠落户范围。云南籍居民,3代以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在被投靠方的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城镇落户,不受条件限制。三是放宽户籍管理办法。云南籍农村居民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民工、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等,符合条件的允许在城镇合法稳定住所或县级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四是放宽外省籍农村人口落户条件。在我省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农民工等外省籍人员,均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落户。

“拥有房屋产权”不再成为落户必需

以本次户籍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力度,户籍制度改革实现了“两个突破、两个促进”。一是突破原有落户政策,将原落户政策中的必备条件“合法住所”突破为可选条件的“合法稳定住所”,让“拥有房屋产权”不再成为落户的必备条件。

二是突破原有信息流转备案机制,改变原有的由落户人自行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享受相关权益的机制为迁入地和迁出地县级公安机关向同级国土、农业、人保部门以文件交换的形式流转落户信息,为农转城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是促进社会租赁房屋的管理,要求落户人员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提升了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率。四是促进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落户人员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其拥有“合法稳定职业”,以此促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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