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3月,昆明房地产市场“新昆十条”正式实施,被称为昆明史上最严“限购令”,昆明楼市因此进入“速冻期”,很多交了定金购买第三套房的人被“卡住脖子”,房子买不成意味着定金退不了,为此引发了多起退房纠纷。记者从五华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审结了几例此类案件。
今日看点
●限购令
引发退房纠纷
●2逮住11辆
拒载议价的士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华区人民法院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石林县人民检察院
昆明日报社
合办
今年3月,昆明房地产市场“新昆十条”正式实施,被称为昆明史上最严“限购令”,昆明楼市因此进入“速冻期”,很多交了定金购买第三套房的人被“卡住脖子”,房子买不成意味着定金退不了,为此引发了多起退房纠纷。记者从五华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审结了几例此类案件。
交了定金买不了房
今年2月,市民张先生看中学府路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和房主谈好价钱后,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张先生交了3万元定金给房主,并约定好房款的支付方式,今年3月11日前办理完过户手续。
正当张先生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昆明新一轮“限购令”出台。按照新规,拥有两套房的昆明居民不能再购买新房。“我已有两套房,按新规买不了房了。”张先生找到房主商量,想解除合同,退还购房定金,可房主不同意。房主认为,张先生搭了政策的“顺风车”,故意找借口想解除合同。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房主告上法庭。
法院支持解除合同退定金
五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孙敏霞称,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法院在审理张先生一案中还查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将诉争的房屋卖给第三方,因此导致原、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被告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于法无据。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定金3万元。
两种方式处理“限购”退房纠纷
针对与“限购令”有关的案件,如何理解“限购令”的法律性质,决定着房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方式及责任承担方式。
五华法院提出,从“限购令”出台前后情形来看,国务院曾在2010年4月17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中表示:“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这说明“限购令”出台的可能性随时存在,并非完全不可预见,但是具体在何时出台、限购套数、户籍与非户籍居民是否区别对待、有没有缓冲期,一般房地产买卖的交易双方均无法预见。应属《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合同成立以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客观情况,“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限购令”政策属于法律上所谓的“情势变更”。
五华法院对“限购”后退房纠纷提出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因“限购令”并不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是不能进行网上签约及合同备案,即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期限条款,待“限购令”解除后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出卖人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时应尊重双方意见,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并尽量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在确有必要适用‘情势变更’解决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适度、谨慎,必要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孙敏霞说。记者雷晴报道
推介阅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