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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税”免征尚存六大疑问 是否暗示可能复征

新京报  2011-09-06 08:24

[摘要] 继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

继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随后“加名税”引发广泛关注。8月31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免征契税。

为什么征税与否口径多次更改?为何征与不征的随意性如此之大?当前地方征税权力是否在放大?“免征”这个字眼如何理解?……

继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

高额的“加名税”引发广泛关注。一周之后,8月3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

“加名税”得以免征,但背后的隐忧仍未散去:为什么征税与否口径多次更改?为何征与不征的随意性如此之大?当前地方征税权利是否在放大?“免征”这个字眼如何理解?……

1“加名税”权威解释缺位?

尽管是否征收“加名税”相关部门已有定论,但对于究竟是否应该征收“加名税”却一直没有权威解释。

很多专家解释称,房产证“加名税”实质上就是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均需缴纳契税,税率3%-5%。

按照江苏省地税局有关人士最初说法,南京原本开征此项契税的依据并无问题,“在政策上是统一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条,只要有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就应该收。”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赞同上述观点,他认为由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屋归属问题上重新做了认证,从而在加名时产生了契税,导致了征税的变化。

但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则表示,房产证加名征税是不符合法理的。只有当财产发生转移,有货币上的支出和收入的时候,为保护契约才征收契税。房产证加名并非发生过户关系,不存在房屋权属的转移问题,因此不应当征收契税。

学者马光远也认为,夫妻之间的家庭财产关系首先是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财产不可能分清,也不符合一般的赠与关系。税务机关对“加名”征税,既不合情也不合法,纯属趁火打劫。

2“免征”是否暗示可能复征?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国税总局在对房产“加名税”定案的文件中提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有专家表示,“免征”不代表“不征”。“免征”与“不征”有着明显区别,“免征”某一税种是指这个项目属于该税的征税范围,但是附条件、附期限地免缴税。而“不征”指的是此项目不属于该税的征收范围,是无期限的。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财政部、国税总局文件中用的是“免征”概念,而非“不征税”提法,说明加名纳税符合契税课征的要件,是对征税要素不明确构成税法漏洞的补充。他分析指出,若定义为不征收,日后考虑开征会有一定困难,其原因在于涉及税收范围扩大,必须要依法定程序立法,过程就会比较缓慢。

也有学者认为,官方此番使用“免征”这个字眼,可能会有“过一定期限复征”的考虑,但当前官方文件中并未给出具体时间期限,所以可以暂时认定为“长期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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