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开始三审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要求的规定中增加了“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内容。
人大常委会昨天开始三审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要求的规定中增加了“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内容。
修订草案此前曾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提出了要求。有些常委会委员、代表和地方提出,按照村民委员会成员胜任工作的需要,除对候选人要有“德”的要求外,还应当在“才”的方面有所要求。
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
修订草案明确,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修订草案亮点
删除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硬框框”:修订草案删去了此前“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的相关规定。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认为,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事项,本法不作具体规定为宜,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拟延长村民对参加选举名单的申诉期限: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申诉期限由“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日内”修改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
部分新建居委会仍适用村委会组织法:目前,一些地方在城市化过程中,将乡镇改为街道,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实际情况是,不少撤村后改称居民委员会的,其居民仍从事农业生产,仍承包原有的土地,集体经济的性质与形态基本未变。因此,修订草案明确,对于这类过渡阶段的新建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仍应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村应当建立多形式的监督机构: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强化村民群众监督,规范村务监督机构的设立,建议将相关条款中“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修改为“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
提高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议中的比例: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中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修改为“五分之四以上”。
征地费使用情况将被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修订草案拟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审计事项。有些常委会列席人员和地方提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也应纳入审计范围。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农业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的内容。
明确村民选举委托投票范围:目前不少地方农村的情况是,户多人口少,即户数增多,同一户口内家庭成员少,加上外出打工等因素,如将委托投票的范围限定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不好操作,建议适当予以放宽,同时对受委托人应规定限制条件。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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