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廉租房超半年不住 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退房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昨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于年内颁布实施。
建筑面积不得超50平方米
我省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拟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不过,新建廉租住房,必须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应当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确定实物配租面积。面积差额小,采取保障住房与原住房置换方式进行实物配租的,原住房要收回。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收入保障家庭,可以适当减免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将廉租住房转租必须退回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必须予以公布。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实行退出制度,对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将书面通知退出的家庭户主。”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过有一点需要指出,如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弄虚作假者两年不得申请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以前房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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