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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征营业税

云南信息报  2014-01-17 08:04

[摘要]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税务总局专门下发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明确,相关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税务总局专门下发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明确,相关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向他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房天下

公告规定,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房天下

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营业税条例细则有关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向他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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