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3年证监会将继续加快推动长期资金入市,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其中就包括推动住房公积金入市。
本报见习记者丁鑫
日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3年证监会将继续加快推动长期资金入市,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其中就包括推动住房公积金入市。该人士表示,目前,住房公积金入市相关研究准备工作已经顺利启动,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改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模式,尽快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住房公积金规模逐渐扩大,截至2011年底,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3.9万亿元,缴存余额高达2.1万亿元。不过由于条例的限制,目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相对较低,并且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
对于住房公积金入市的启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住房公积金入市工作的启动,越来越多的长期资金进入股市,这对于股市而言,会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进行入市的工作上,仍然需要证券管理部门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配合与协调,完善住房公积金入市所需的制度。
从目前住房公积金入市的情况来看,相应的研究准备工作已经启动。
此外,赵锡军指出,住房公积金入市的关键在于需要在市场上找到相对专业、高素质的管理机构来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进行管理,通过更加专业的方法使公积金在入市后获得更多的。
公积金入市需要做哪些制度准备?
恰逢广东1000亿元养老金委托投资一周年之际,监管层明确加快推动住房公积金入市。此举将增加长期资金入市规模,倡导价值投资理念。
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表明,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作为重要的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开展投资活动,可以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发展提高了长期资金的投资,它使长期资金进行资本化积累和证券投资组合成为可能。另一方面,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对资本市场的结构、效率以及金融创新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资本市场没有长期资金是不健全的,长期资金没有资本市场也就失去了高的投资机会。
按照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因此,住房公积金入市首先需要解决以上三大条款的限制。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需要明确投资股市的比例,需要厘清住房公积金投资股市的归属,以及投资亏损责任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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