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今后将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开展工作。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今后将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开展工作。
办法要求,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要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公正性,办法还提出,稽察人员对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对同一行业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时间不得连续超过3年。稽察人员如发现项目建设存在危及工程安全、造成投资损失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中对稽察范围也进行了明确,包括项目审批或者核准中,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土地利用、林地占用、水土保持等环节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情况;项目建设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安全生产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情况;项目资金安排、到位和管理使用;项目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项目投资概算控制、概算修编调整、设计优化变更、预算和决(结)算;项目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项目参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行为、项目竣工验收等八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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