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昭通等15个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今后,我省2公顷以上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将下放地方政府。
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昭通等15个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今后,我省2公顷以上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将下放地方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2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须报省政府进行审批。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切实改进土地审批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已是大势所趋。2008年,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昆明市政府获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3年实践证明,该决定减少了审批层级,缩短了审批周期,为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此次的《决定》,昭通市等我省除昆明外的其他15个州(市)将获得同样授权——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款第(三)项规定审批权。
此次权力下放的同时,《决定》提出了3项保障措施,规定:各州(市)政府应当依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审批管理;各州(市)政府在行使该项审批权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后,应当及时报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政府也要依法加强对各州(市)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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