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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商品房租赁管理将听证 合同期不得单方提租

春城晚报  2011-03-08 09:20

[摘要] 合同期内不得单方提高租金昨日,记者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本月18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举行《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的听证会,听取各界对该《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合同期内不得单方提高租金昨日,记者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本月18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举行《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的听证会,听取各界对该《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细则》(听证稿)中提出,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

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并不得在合同期内单方面随意调高租金水平。

房屋租金水平将定期公布据了解,为了规范我省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房屋租赁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细则》(听证稿)中提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出租房以原设计为单位根据《细则》(听证稿)的具体内容,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此外,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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