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报讯实习生李佳记者马雪荣报道昨日,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昆明市城市广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办法》规定,今后全市的城市广场范围内不得举办商业促销、企业形象宣传、商业性演出。
昆明市昨举行3个听证会
本报讯实习生李佳记者马雪荣报道昨日,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昆明市城市广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办法》规定,今后全市的城市广场范围内不得举办商业促销、企业形象宣传、商业性演出。
《办法》对城市广场的概念进行了严格界定,即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由各级政府或者企业、个人投资修建,具备一定技术规范,供市民游憩、娱乐的开放性场所,含城市步行街。同时,明确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为城市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办法》规定,城市广场范围内不得举办有现金交易的商业活动。有代表认为,城市步行街也属于城市广场的范围,但如果步行街也禁商,相关阻力会很大,政府部门应该加以考虑。作为金碧广场的投资建设方代表,听证代表李波认为,企业投资建成的广场,应该留给企业一定的商业活动的余地。“如果企业没有合理获利的空间,也就损伤了企业投资的热情。”同时,她还建议城市广场应进行分类型、分层次的管理,针对不同的城市广场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在申请使用广场举行活动时,审批程序也应尽量简洁、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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