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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意见 "小三"房产恐"血本无归"

房天下  2010-11-22 11:08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这份解释对扰攘已久的夫妻房产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填补了此前这方面的空白。但这个规定也在法学界和社会中引起了争议。

16日,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这份解释对扰攘已久的夫妻房产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填补了此前这方面的空白。但这个规定也在法学界和社会中引起了争议。

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买房有望归个人

“征求意见稿如果实施,可以避免很多离婚案中因房子产生的麻烦。”青岛北法院民五庭庭长王卫青说,相关规定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她建议,父母在婚后赠与子女财产的话,到相关部门进行公证,明确指出房子赠给谁,和其他人无关。“另外,婚后夫妻共有的房子在分割时,也不尽然是五五分。一般说来,会偏向婚姻无过错一方。 ”

关于婚外情 “小三”恐“血本无归”

《解释三》的第二条对于“小三”问题做出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样一来,有配偶的一方和小三所签订的所谓的‘分手协议补偿’就成了没有法律效力的一纸空文。”刘继承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例如已婚男方和“小三”约定了一定额度的分手费或青春赔偿费,但男方可以付钱也可以不付钱,且“小三”是没有权利提起法律诉讼的;退一步讲,假如男方真的给了“小三”所谓的分手费,若是费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男方配偶有权向法院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婚姻法解释,您有什么看法?欢迎参加房天下调查!

结婚了,房子到底该给谁?
现今的婚姻已不再是爱情升华的产物,没有房子、没有车子我不结婚,还有的是仅仅为了一套房子、一辆车子而结婚。最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用法律的形式干涉了婚后房产的归属。

1.您如何看待婚前的房产公证?(单选,必答)
 婚前财产公证很正常,可以理解  会导致夫妻双方信任度低,无益于感情增进 
2.婚前您愿意与对方共同出资买房吗?(单选,必答)
 愿意  不愿意  看情况而定 
3.您认为婚前购房,婚房房屋归属权到底该归谁所有?(单选,必答)
 无论哪一方购买的结婚用房,应该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按照法律规定,谁购买的归谁所有  不好说 
4.您认为明确房屋归属会对婚姻造成影响吗?(单选,必答)
 会,不符合国人思维方式;  不会  不好说 
5.您认为恋人购买的房产是否应该进行公证?(单选,必答)
 同居恋人关系,双方的房产也应该进行公证,比较公平  不应该进行公证,伤害双方感情  看情况而定 
6.您认为婚姻法中的规定能否有效遏制“第三者”为了房产破坏家庭?(单选,必答)
 会  不会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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