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天获悉,昆明市于近日正式出台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允许台资企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的生产车间,这些车间只要不挂牌、不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或承接业务,不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只需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备案。
《意见》还规定,允许台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数额的,在其名称中使用“昆明”、“昆明市”。
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使用本地且产权归属投资者本人的驰名、著名商号为企业字号。
对于台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手续可得到简化,并扩大台资企业投资领域。对经营困难不裁员并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核定征税条件的台资企业,实行核定征税。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确有困难的台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按照相关法规减征或免征,从事高新技术等行业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昆明市会适时规划设立“台商村”,有条件的县(市)区规划设立“台商街”。凡在昆明投资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年纳税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出口退税部分)的台商企业,可在“台商村”、“台商街”中规划土地,用于台商自建自用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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