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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4个月后再开工 为什么就变成了违法施工?

都市时报  2010-11-01 08:54

[摘要] 李先生:我公司承建一栋办公大楼,于2010年3月5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因部分施工材料未到位,我公司没有立即开始施工。直到2010年7月10日,所需建筑材料准备到位,公司才开始施工。但仅仅开工了3天,公司便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要求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李先生:我公司承建一栋办公大楼,于2010年3月5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因部分施工材料未到位,我公司没有立即开始施工。直到2010年7月10日,所需建筑材料准备到位,公司才开始施工。但仅仅开工了3天,公司便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要求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请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做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伍开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贵公司停止施工,要求贵公司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贵公司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因建筑材料不到位,没有在3个月之内开工,也没有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先前取得的施工许正证已经自行废止。因此施工前需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否则构成违法施工。

牛先生:我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2008年6月,公司承包了一处楼盘建设施工工程。2010年1月9日,公司承包建设的楼盘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给了开发商。但开发商至今仍欠公司施工费用600余万元。请问,我公司能否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伍开国: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在楼盘竣工验收合格后的6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该权利自动消灭。因此,贵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已经消灭,但贵公司仍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追回房地产公司所欠施工款。

刘先生:2009年1月,我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1500万元,并经过了备案登记。2009年2月,房地产公司与我公司又另行签订了一份合同,将工程价款从1500万元调整为1300万,并约定先前的合同仅为备案所用。现工程已完工。请问,房地产公司应按哪种价款进行结算?

伍开国:这是一个典型的“黑白合同”结算问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换句话说,就是“黑白合同”按“白合同”进行结算。基于上述规定,贵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1500万元的合同,经过了备案登记,理应按这份合同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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